阜阳市直小汽车处置业务操作规程
(征求意见稿)
1、据局领导批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“车辆处置申请”(下属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由主管部门转报),或采购科转来的“单位更新小汽车申请报告”,按照科内分工由经办人填发《收缴车辆通知单》(一式四份,分别发送购车单位、市政府采购中心、政府采购科,自存一份)。
2、单位提取新车前,将旧车交来。由收车单位的监交人、经办人和交车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人、经办人共同现场办理移交手续,并认真填写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》(缴车单位、政府采购中心、行政科、业务科室各一份)。
收缴车辆的钥匙存放在保险柜内,无特殊情况不得动用收缴车辆。
3、给交车单位发《关于车辆收缴(处置)的函(通知)》(同时送行政科、业务科室等)。
4、在预先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内选择资产评估公司,按程序对车辆进行评估。
5、经办人对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审核,并提出意见向负责人回报,由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(或科内全体同志)研究并形成评估结果确认意见。
6、评估公司出具《资产评估报告书》。
7、在年初选定的中介拍卖机构内选择拍卖公司,并将底价告诉拍卖公司,按程序对车辆进行拍卖。
8、拍卖成交后,协助拍卖公司和买车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。
9、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,督促拍卖公司办理结案手续和车辆拍卖款的收缴手续。
10、科内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工作规范纪律和保密纪律,对评估结果确认意见和拍卖底价等进行保密。